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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陳棟蔚
訴訟代理人 陳華桂
被 告 鄭重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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