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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黃茂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小佳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 萬元(壹仟伍佰貳拾萬元,計算式:970 萬元+450 萬元+100 萬元=1,520 萬視;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760 元(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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