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順昶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