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737,2020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黃國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9,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