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林碧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鴻貴鷹架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