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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王麒瑋
以上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蝦皮賣家帳號:mild740225 」之具體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二、原告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於賣場首頁刊登道歉一個月,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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