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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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