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118,2023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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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義德


被上訴人 陳月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18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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