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李文雄
李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850,9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後,應再補繳18,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