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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騰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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