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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羅振源
被 上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8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3,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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