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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榮吉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正騏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9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260元(貳佰肆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參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上訴狀並應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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