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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王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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