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3號
抗 告 人 王冠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相 對 人 王品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