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吳妙齡
被 上 訴人
即 上訴人 鄧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