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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榮崇
訴 訟代理 人 張維君
被 告 蔡川鋒
兼法定代理人 黃鈴容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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