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2781,2022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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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蔡川鋒
黃鈴容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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