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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
上 訴 人 郭建宏
被 上訴人 林裕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73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85.01平方公尺÷3.3×每坪16萬1,513元=416萬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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