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296,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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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劉仁慶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於同年月29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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