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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3號
原 告 曹國豐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潘惠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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