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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 訴 人 周怡菱
被 上訴人 林鈺偉
被 上訴人 沈妙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65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627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上訴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2,434,453元-【(1,145,400-763,600)+(378,378-31,532)+(196,560-16,380)】=1,525,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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