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96號
原 告 蔡振業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被 告 陳緞
林信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