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靖即大相工作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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