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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張保城
訴訟代理人 李依蒨
李秋蓉
張鴻翊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 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永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方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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