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848,2020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胡瑞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3月2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欠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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