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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利害關係人 賴皇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或利害關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請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8 年12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6535函通知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惟原告屆期即109 年3 月19日仍不改選,原董事、監察人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有該函及原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可查,是原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或利害關係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聲請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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