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李張玉嬌
李儀隆
李瑞珠
李瑞娥
李義盛
李國星
李瑞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柯明順
柯麗香
柯明隆
柯麗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琬真
被 告 柯明宗
柯世賢
柯麗娟
柯世鴻
柯麗品
柯志達
柯俊郎
柯真珠
李素娥
柯文正
柯慧雯
柯文鴻
柯佳雯
柯燕玉
李庚
黃李琴
李隆文
李梅
李記逢
李素真
李智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李飄玲
李國瑞
李香味
李林月雲(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勝雄(李進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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