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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同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平
被 告 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查得之資料1紙附卷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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