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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蕙珍
田竹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爾康、田新曾、劉馬嬌、田永霖等四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三至七項為返還遺產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確認本院卷一第331、332頁及第344、345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均無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依照上訴人主張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聲明之訴訟利益應為其應繼分比例,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為2/4,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2,365萬6,854元,上訴人按應繼分比例因請求遺產分割所受利益即為1,182萬8427元(23,656,854×1/2=11,828,427元),應以此計算上訴人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而上訴人聲明第一項、第三至八項部分,應以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本件公同共有權利部分,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365萬6,854元,從而以最高之2,365萬6,854元核定為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65萬6,85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萬0,312 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一:聲明第一項及聲明第三至八項
編號 財產標示 財產數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之建物 97.18㎡(權利範圍:全部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之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建物,於108年1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81,79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7,948,449元(計算式:81,791元× 97.18=7,948,4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上開建物基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96.35㎡(權利範圍:129/10000 3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1㎡(權利範圍:2/3 )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5,0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3,333,367元(計算式:5,000元× 1000.01㎡×2/3=3,333,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1㎡(權利範圍:2/1 )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3,750,038 元(計算式:7,500元×1000.01㎡×1/2=3,750,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91.38㎡(權利範圍:1/2)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2,217,675元(計算式:7,500元×591.38㎡×1/2=2,217,675元)。
6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8.62㎡(權利範圍:1/2)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407,325元(計算式:7,500元× 108.62㎡× 1/2=407,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兩造公同共有之金額 600萬元 合計 23,656,854元
附表二:聲明第二項
編號 財產標示 財產數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之建物 97.18㎡(權利範圍:全部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之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建物,於108年1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81,79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7,948,449元(計算式:81,791元× 97.18=7,948,4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上開建物基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96.35㎡(權利範圍:129/10000 3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 150㎡(權利範圍:全部) 參考聲請人陳報之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該筆土地於109年1月之交易價額應為320萬元。
4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23.79㎡(權利範圍:全部) 參考聲請人陳報之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該二筆土地於109年1月之交易價額應合計為280萬元。
5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6.21㎡(權利範圍:全部) 6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1㎡(權利範圍:2/3 )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5,0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3,333,367元(計算式:5,000元× 1000.01㎡×2/3=3,333,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1㎡(權利範圍:2/1 )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3,750,038 元(計算式:7,500元×1000.01㎡×1/2=3,750,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91.38㎡(權利範圍:1/2)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2,217,675元(計算式:7,500元×591.38㎡×1/2=2,217,675元)。
9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8.62㎡(權利範圍:1/2) 參考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該地段於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故該地之價額核為407,325元(計算式:7,500元× 108.62㎡× 1/2=407,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23,656,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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