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137,2020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傳福
張苓芷
被 告 葉泓騏
彭瑞揚
郭俊漢
楊秀珊(即黃致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秀珊為被告黃致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 月2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黃致維於109 年2 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母親楊秀珊,此經調取本院家事庭109 年度司繼字第556 號卷宗核閱屬實。

依照前述說明,本件應由楊秀珊為被告黃致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