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161,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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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楊絡幀


被 告 陳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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