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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顧建偉
王建華
王建芬
顧建娟
顧建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3,998元(土地面積〈221.36+228.58〉×公告現值167,000=7,513,9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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