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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蕭杉南
被 告 黃雅琦
以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 萬1,8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9,407 元(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整),扣除前繳裁判費3 萬5,353 元外,尚應補繳5 萬4,054 元(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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