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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陳施秀麗
被 告 張靖驊
林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施秀麗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萬元(原告陳穎萱請求部分已准予訴訟救助),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施秀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陳施秀麗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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