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282,2023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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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華
張維發
蕭智宏
蕭李香加
黃雅琳
林銘燦
陳淑伶
陳健興

陳演宗
蕭智元
呂適君
鄭偉智
許世明
劉淑芳
謝傑夫(原姓名謝永德)

謝永成
謝繼琮
魏琬琍
廖美月
普馨瑩
張鳳枝
林潔之
李月惠
劉玉玲
鄭素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安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傅瑞華 1,248,890元 20,062元 2 張維發 1,271,435元 20,508元 3 蕭智宏 1,281,207元 20,656元 4 蕭李香加 1,285,077元 20,656元 5 黃雅琳 1,240,154元 20,062元 6 陳淑伶、 林銘燦 1,243,945元 20,062元 7 陳健興 1,247,465元 20,062元 8 陳演宗 1,246,537元 20,062元 9 蕭智元 1,250,302元 20,211元 10 呂適君 902,711元 14,865元 11 鄭偉智 1,093,242元 17,835元 12 許世明、 劉淑芳 1,099,601元 17,835元 13 謝傑夫 1,099,720元 17,835元 14 謝永成 1,103,079元 17,983元 15 謝繼琮 1,107,984元 17,983元 16 魏琬琍 1,111,337元 18,132元 17 廖美月 1,131,071元 18,429元 18 普馨瑩 1,147,781元 18,577元 19 張鳳枝 1,151,307元 18,726元 20 林潔之 1,158,107元 18,726元 21 李月惠 2,313,232元 35,952元 22 劉玉玲 1,163,387元 18,874元 23 鄭素貞 1,166,898元 18,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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