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340,2022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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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李祖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興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4,833,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9,400元/平方公尺×面積69.65平方公尺(65.79+1.49+0.53+1.84)=4,83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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