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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陳意千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蘇增雄
蘇金豐
蘇芳銘
陳俊雄
蘇維寬
蘇明德
蘇子福
雷碧貞
蘇子文
蘇子亦
蘇啓龍
蘇賴素卿
陳建銘
蘇嘉裕
蘇正成
蘇友政
蘇王琴 住○○市○○區○○000○00號 蘇秦菊子
住○○市○○區○○街00巷0號
蘇聖富
蘇金利
蘇柏翰
蘇柏齊
蘇漢燾
蘇漢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蘇和樑
蘇明人
蘇洺緗
蘇梅紅
蘇河琳
蘇金梅
蘇梅鈴
王中興
蘇郁文
蘇郁順
蘇春木
蘇和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陳武雄
陳進興
陳萬成
陳宜達
陳彥陵
陳貞如
陳彥臣
陳思翰
陳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鎮
被 告 蘇添丁
蘇添財
蘇添富
蘇川霖
蘇瑞生
鄧清富
鄧清和
盧鄧雪
劉鄧英
鄭鄧秋
鄧素雲
王蘇麵
周蘇悅
蘇仁懷
蘇寶珠
詹資能
賀蘇玉容
胡權
胡森
胡柔
胡彬
胡楨
陳其逢
王陳柑
陳宗寳
陳鴻基
蘇鐙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蘇雪美
蘇誼芳
蘇家蓉
何怡慧
蘇方彥
楊妙貞
詹丕承
彭鈺棋
蘇和偉
陳威安
吳佩倫
陳心煜
邱仕立
陳俊達
蘇家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蘇莉珍
被 告 陳如山
陳意星
牛培坤
牛其源
牛其棣
牛其堂
牛琪珊
蘇秋元
蘇敏梓
蘇幸誼
蘇鈺甯
蘇莉甄
游啓東
游瑞香
游瑞月
曹存約
曹存柏
曹存鋃
曹存仁
曹耀升
曹映華
謝馥禧
蘇正生
蘇宣揚
方自俊(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詩涵(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聖淳(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淑姿(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瑞蓉(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瑞芬(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幸瑜(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豪(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振弘(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小稅(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培耿(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麗華(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麗琴(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炫楨(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百芊(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詹克淳(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逸郎(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介文(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介梁(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妙(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蘇金龍(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金燦(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桂(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淑(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高張蜂(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章(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碧(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燕(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黃張秀戀(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香(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亮(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陳卓綉蓮(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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