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353,20240719,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3
原 告 陳意千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蘇和樑
蘇明人
蘇梅紅
蘇河琳
蘇金梅
蘇梅鈴
王中興

蘇郁文
蘇郁順
蘇春木
蘇洺緗
蘇和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告 蘇增雄
蘇金豐
蘇芳銘
陳俊雄
蘇維寬

蘇明德
蘇子福
蘇子文

蘇子亦
蘇啓龍
蘇賴素卿
陳建銘


蘇嘉裕
蘇正成
蘇友政
蘇王琴
蘇聖富
蘇金利
蘇柏翰
蘇柏齊

蘇漢燾
蘇漢權
蘇聖淳(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豪(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振弘(即蘇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蘇培耿(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百芊(即蘇諸候之承受訴訟人)

蘇金龍(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金燦(即蘇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陳武雄
陳進興
陳萬成
陳宜達
陳彥陵
陳貞如
陳彥臣
陳思翰
陳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鎮
被 告 蘇家永

法定代理人 蘇莉珍


被 告 蘇敏梓
訴訟代理人 周遠光

被 告 蘇添丁
蘇添財
蘇添富
蘇川霖
蘇瑞生
鄧清富
鄧清和
盧鄧雪
劉鄧英
鄭鄧秋
鄧素雲

周蘇悅
蘇仁懷
蘇寶珠
詹資能
賀蘇玉容
胡權
胡森

胡柔

胡彬
胡楨
陳其逢
王陳柑
陳宗寳
陳鴻基
蘇鐙瓏

蘇雪美
蘇誼芳
蘇家蓉
何怡慧
蘇方彥
詹丕承

蘇和偉
陳威安
吳佩倫
邱仕立
陳俊達
陳如山
陳意星
牛其源
牛培坤
牛其棣
牛其堂
牛琪珊

蘇秋元
蘇幸誼
蘇鈺甯

蘇莉甄
游啓東
游瑞香
游瑞月
曹存約
曹存柏
曹存鋃
曹存仁
曹耀升
曹映華
謝馥禧
蘇正生
蘇宣揚
詹克淳(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逸郎(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介文(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介梁(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妙(即詹資胤、詹徐牡丹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亮(即張完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百芳(即王蘇麵之承受訴訟人)


王智弘(即王蘇麵之承受訴訟人)

王正福(即王蘇麵之承受訴訟人)

王百齡(即王蘇麵之承受訴訟人)

王百麗(即王蘇麵之承受訴訟人)

蘇章鴻(即蘇秦菊子之承受訴訟人)


蘇聰健(即蘇秦菊子之承受訴訟人)

蘇敏華(即蘇秦菊子之承受訴訟人)

蘇敏如(即蘇秦菊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共有人蘇子福之「附圖④備註編號A」欄位之「1/304」記載,應更正為「3/30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之「1/990」記載,應更正為「1/33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