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357,2024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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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淑晶(兼張陳秀緞、張義島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另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另案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見本院卷三第149至183頁)。

三、茲因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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