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536,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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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黃雲英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萬9,66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26.3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萬6,500元+本院認定之5年損害賠償數額70萬3,990元=1,289萬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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