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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林俊秀
被上 訴 人 林瑞超
林顯榮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萬8,086元(原審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林瑞超1,530萬9,044元、林顯榮1,522萬9,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1,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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