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重訴,585,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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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潘天龍

送達代收人 徐松献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000元(即6,818萬元×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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