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宗賢(周進益承受訴訟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4萬0,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萬3,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