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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陳江雪玉
被 上訴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 上訴人 融瑩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陽
法定代理人 陳秀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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