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連福
洪夢呢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郭明雄
郭明裕
郭才福
郭連生
郭上源
郭建忠
郭建強
郭信呈
郭信良
郭姵伶
郭美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複代理 人 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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