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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李九龍
被上訴人 周陸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7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82,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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