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金,30,202202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東豪
被 上 訴人 江林羿沛
黃秀慧
黃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109年度金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萬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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