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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 解季涓
訴訟代理人 吳梵秀
被 告 溫素芬
翁少凌
温宏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解季涓與被告部分,茲因原告解季涓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擴張部分之裁判費,並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4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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