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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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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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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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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21893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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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63414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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