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吳文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72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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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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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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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D0447280-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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